|
1.排污许可证的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的审理程序及申请条件 ⑴排污申报登记: ①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填写《污染物排放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②新建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根据审理权限按前条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 记手续。 ③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提前30天申报。 ⑵排污量核定: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按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审核。
3.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限和主要内容: ⑴对排污单位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审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 ⑵对集中换发排污许可证或年审,审理的总时间为30个工作日。 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特殊情况除外),有效期限满1个月前,排污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验审申请。 ⑷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年审时,应按环保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材料(申领时); ③排污许可证副本(年审时); ④用水、用煤(油)量的凭证复印件或年度排污申报表或环境监测报告; ⑤提供排污情况变更证明(年审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