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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环保审批
 

 

()进口废物申请

审批范围:

⒈《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一切废物。

⒉本市范围内进口单位的废物进口项目及利用单位的进口废物利用项目。

()进口废物申请、审批程序

⒈废物进口和利用单位向市环保局技术科提出进口废物申请报告及进口废物的种类(编号)、数量,说明进口废物单位与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⒉市环保局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废物利用单位进行查勘。各市的利用单位,要有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对具备条件者,通知申请人委托编制《进口废物的环境风险报告书(表)》,发给《进口废物申请书》。

⒊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废物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进口的境外废物品质证明及《进口废物的环境风险报告书(表)》一式四份。

⒋在10个工作日内,市环保局完成初审意见的签署,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提出进行整改的具体要求,并监督实施。市环保局上报广东省环保局复审,并通知申请人。

 


 

 

主办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信息产业局 联系电话:86-750-3861106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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