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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收 费 项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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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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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注册登记费: 1、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 注册资金总额的0.8‰计收,最低收费50元。 2、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份按 0.4‰ 计收(注册资金超亿元的,超出部份不再收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费:100元 / 户。 三、营业执照副本费:10元 / 份。 四、个体劳协会员费(私营企业缴交):30元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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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1、代码证书费:108元 / 套 2、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费:40元 / 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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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局 |
1、工本费:税务登记证费:15元 / 证, 增发副本:8元 / 证 税务登记证镜框工本费:20元 / 个 2、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5元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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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科
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由建设项目规模、行业特点、所在 地地域环境复杂程度等要素及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确定, 按粤价[2002]89号规定执行。 |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费按 5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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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保
局 |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本费:20元 / 个。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镜框工本费:20元 / 个。 3、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1760元 / 每幢 / 月(由监测站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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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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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按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45元/平方米)。 二、土地测量费:1134.96元/公顷(1公顷=15亩)。 工本费:光盘20元 / 张;打印图纸50元 / 幅。 三、施工、竣工测量费: 1、建筑物施工放线费:648.58元/点(一幢建筑物4个点计) 竣工测量费:1000元 / 幢(验收) 2、围墙测量费:6804.2元 / 公里 |
工业园内项目免 收城市基础 设 施配套费;土地 测量费已按正常 规费的 5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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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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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综合补偿金1.4-2.1%计收。 二、契税:按土地成交价的3%收取。 三、1、土地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 加收40元,但每宗最高不超过40000元。 2、土地证书费:20元 / 证。 |
工业园内项目征 地管理费实 收 388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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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防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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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A、九层以下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按地面总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10元计收。 B、九层以下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 地面建筑总面积×2%×1000元/平方米 C、十层以上(含十层),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首 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收。 |
工业园内项目工 业厂房免收人防 工程配套 费,2 000亩内 民用建 筑减半 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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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公司 |
工业用水价格:1.35元 / 吨。 |
工业园内项目三 年内按居民用水 价格收取(现为1.2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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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收 费 项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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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雷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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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费: A、单层建筑物(车间、仓库)属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 分段检测收费为1.46元/平方米; B、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建筑物(办公楼、宿舍楼等)属第三类 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分段检测收费为1.89元/平方米; C、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图的技术审查费按建筑总面积计算,为 0.1元/平方米。(详细收费标准见粤价函[2004]409号文件) |
工业园内项目 按七折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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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电
局 |
工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为315KVA及以上者为大工业) 1、大工业: 0.6386元 / 千瓦时 2、普通工业:0.7486元 / 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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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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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工作量×1‰ 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按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上的水泥用量计收3元 / 吨。 (若75%以上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则业主可持 发票及建设局证明到银行退回全部押金。) 3、印花税:3‰注:收费标准以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为基数。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平方米(详见江建[2004]21号文) (先征缴后按规定比例退回) |
工业园内项目厂 房暂缓收取新型 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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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中心 |
审图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1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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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信
局 |
市内通话费:首三分钟0.22元,三分钟后每分钟0.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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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局 |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10元 / 人 / 月 |
工业园内项目 三年内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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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局 |
1、特种行业许可证:10元 / 证 2、外出和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5元 / 证 管理费2.5元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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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局 |
一、房屋登记费(非住房): 1、初次登记100平方米以下:90元 / 宗 2、初次登记100平方米以上:100元 / 宗 3、其它登记:80元 / 宗 二、工本费:10元 / 本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3元 / 平方米 存量住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6元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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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工商局、消防局、供电局、电信局的收费均涉及省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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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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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收 费 项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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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局 |
一、增值税(国税):产品销售增值部份的17%。 二、企业所得税(国税、地税):(外资企业免二减三)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法定税率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万元(含10万)以下至3万元的,适用27%的优惠税率;对于 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适用18%的优惠税率。 三、印花税(地税): 1、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税率0.03%;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合同,产 权转移书据,税率0.05%; 3、建筑承包合同税率0.03%;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 0.1%; 5、借款合同税率0.005%; 6、记载资金的帐薄税率0.05%; 7、其他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每件贴花5元。 四、房产税(地税): 按房产原值的70%计征税率1.2%。 (外国企业及港澳台企业三年内免征) 五、江新联围堤围防护费(地税):新办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 的按营业(销售)总额计证0.6‰,1000万以下的计征1‰。 六、教育费附加(地税):(三资企业免收) 每月按营业税、销售税和增值税的总和计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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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收费皆为现行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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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间:200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