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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展灯饰产业的鼓励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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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灯饰产业的鼓励措施
江经贸发[2005]2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灯饰业的发展,形成优势集群,经市政府批准,特对外来投资者在江门市区内投资的新建灯饰项目生产企业制定鼓励措施如下: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1) 企业投产后的第一年,按厂房建筑面积或租赁厂房面积计算,从投产之月起,每满1500平方米补贴1000元。 (2) 从企业投产第二年起,按企业缴税额度计算,企业缴纳税收入市、区库净额达10万元以上的,每10万元补贴1000元,一定三年。 (1) 企业投产后的第一年,按厂房建筑或租赁面积计算,每满1500平方米,免缴企业1台自用汽车的路桥通行费(年费),最多不超过3台。 (2) 从企业投产第二年起,企业缴纳税收入市、区库净额每满10万元的,免缴1台自用汽车的路桥通行费(年费),最多不超过3台,一定三年。 二、实施范围 外来投资者在市区各镇(办事处)和市高新区设立的灯饰产业基地内投资新建的灯饰制造业项目,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其中征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每亩地投资额应不少于70万元(只统计征地、厂房建筑和设备购置费)。 三、实施细则 以上对企业补贴或免缴路桥通行费(年费)所需资金按“谁收税、谁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市与企业所在地按市、区税收分比例分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联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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