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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展灯饰产业的鼓励措施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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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关于发展灯饰产业的鼓励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1、企业申请书; 2、《新建灯饰企业路桥通行费补贴审批表》(附后),须经属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的意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国土使用证和厂房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主管部门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6、法人代表和股东的身份证明。 1、受理: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告知申请企业补齐后再申请; 2、现场考察:到申请企业现场考察了解有关申请事项的情况; 3、检查材料是否正确:根据考察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如材料不正确,通知企业作相应修改; 4、发文认定:由市经贸局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申请企业发文认定为外来投资者在江门市市区内投资的新建灯饰项目。 三、办理路桥通行费补贴程序。 ㈡ 使用外地号牌的车辆办理路桥通行费补贴。 1、投产后第一年,凭市经贸局的认定文件和按要求填妥《新建灯饰企业路桥通行费补贴审批表》,向企业所在地的区经贸局申请,由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兑付,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2、投产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凭市经贸局的认定文件和按要求填妥《新建灯饰企业路桥通行费补贴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地税部门对税收入市、区库净额审核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区经贸局申请,由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兑付,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㈢ 使用本地号牌车辆的企业自行到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缴交路桥通行费(年费)后: 1、投产后第一年,凭市经贸局的认定文件和按要求填妥《新建灯饰企业路桥通行费补贴审批表》,向企业所在地的区经贸局申请,由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兑付,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2、投产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凭市经贸局的认定文件和按要求填妥《新建灯饰企业路桥通行费补贴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地税部门对税收入市、区库净额审核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区经贸局申请,由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兑付,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㈠ 计算税收入市、区库净额应与《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按私营企业缴税额给予奖励的口径相一致,即税收入市、区库净额是指企业当年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入江门市或区本级库(简称本级库)总额减除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后的净额。 ㈡ 税收入市、区库净额的审定,应按企业税收征管区域分别向地税和国税局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加具税收入市、区库净额核实意见。 享受本鼓励措施扶持补贴的企业,按其税收征管区域划分,向蓬江、江海两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区经贸局与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备案,补贴资金先由所在区财政局兑付,然后市与区财政按共享税收的基本分享比例分担,年终结算。市本级财政负担部分在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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