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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外商到江门市投资“三高”农业开发的优惠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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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优惠办法所指的“三高”农业开发是指外商在江门市范围内投资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水利以及兴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高产、高质、高效(简称“三高”,下同)有关项目。 二、凡外商投资“三高”农业开发项目,所需土地、滩涂、水面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优先安排。 三、外商投资“三高”农业开发项目,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要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饲料,以及种养、加工需要进口的生产机械、设备,经海关核准,可以免税。 四、外商抽资“三高”农业开发项目。在进口方面给予优先办理海关手续。经海关批准,可在江门市范围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五、凡利用荒山、荒水、荒地、荒坡、荒滩的外商投资“三高”农业开发项目,其土地使用费从优。从项目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 六、江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外商投资“三高”农业开发项目在管理、技术上予以帮助。 七、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三高”农业项目,可参加江门市有关奖项的奖,并享受同等待遇。 八、欢迎境外企业、个人捐资支持江门市发展“三高”农业,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凡捐资金额十万港元以上者,均由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发支持科技兴农荣誉证书,并在《江门日报》、《五邑晚报》登报致谢;捐资金额五十万港元以上者,还可按企业、个人意愿,冠名设立专项基金。 本优惠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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