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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江门市台商工业园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的若干规定
 

 

关于鼓励在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的若干规定

江府[1999]12

  为了鼓励台商和海外投资者到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和其他生产性企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业用地优惠

  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分期付款的每亩7万元,签约时首期先付50%,其余在两年内付清;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付款的,每亩6.3万元。土地面积从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起计。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

  2、单个企业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或已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第1款标准的90%计算;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第1款标准的80%计算。

  3、工业用地和工业厂房的月租金,按不同地段、环境及项目情况确定,并参考江门市区的出租价格给予优惠。

二、基建立项收费减免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5、免收工业项目厂房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

  6、减半收取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水、电、通讯和其他规费优惠

  7、减半收取工业用水负荷费,工业用水三年内按居民用水价格(现为每立方米0.85元)计收。

  8、工业用电供电工程贴费(增容费)实行分期收取:报装时收20%,开始供电时收30%,供电满一年时收余下的50%。工业用电三年内按同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返还0.03元。

  9、电话初装费和界外线路建设费按市区现行价格的70%计收,市内通话费按市话标准计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

  10、三年内免收使用临时工调配费,减半收取员工暂住证费。

  11、三年内按市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堤围工程维护管理费。

四、税收优惠

  在工业园内的台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2、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13、产品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被省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本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在本工业园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财政部门批准,返还其再投资利润已缴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的40%。

  16、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在工业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7、凡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两年(进园前已经认定的,免税期连续计算);上述优惠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全部先征后返还企业。

  18、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二年内,该产品新增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五、其他规定

  19、在工业园内的港澳、其它国家和地区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台资企业同等待遇。

  20、在工业园内的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先征后返还: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全额返还,第三至五年返还50%。

  21、本规定有关三年内免收、减收的各项税收、规费、价款,除另有指明的外,一律从企业建成投产时开始计算。企业同时有多项条件符合同一税种优惠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优惠。

  22、本规定仅在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1号地和45号地的高新技术工业园内适用。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予以调整。

  23、本规定由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信息产业局 联系电话:86-750-38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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