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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发展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扩大我市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尽快形成以整车为龙头、零部件生产配套发展的摩托车生产制造基地,进一步提高我市摩托车工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新办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用地给予优惠。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新办的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一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个月内)付款的,按现行优惠地价的80%计算;分期2年付款的,按现行优惠地价的90%计算,其中签订合同10天内的首期付款为30%。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使用土地6.67公顷(折100亩)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按投资额或用地面积分档次再给予特殊优惠。

  在其他工业园区内新办的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优惠。

  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在市高新区工业园投资建设零部件生产园区,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用地可按委托招商方式处理,按上述出让价格再给予10%的优惠。零部件生产企业在该园区内受让的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直接调整更名为实际土地使用者,不作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理。

  二、对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厂房租金优惠。租用工业厂房生产摩托车零部件的,可由出租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并给予租赁者不少于减免税额80%的租金优惠,优惠期限为3年。

  三、对新办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实行减免规费优惠。减半收取建设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免收厂区内非生产附属建筑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按收费下限的30%收取;三年内免收企业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按省定最低标准的50%(即摩托车及零部件销售额的0.5‰)计征堤围防护费;企业调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需在江门市区入户的,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四、对新办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在江门市区新办的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生产用电自投产之月起3年内每千瓦时返还0.03元。

  五、对新办的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给予技术进步专项扶持。新办的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月起,按摩托车及零部件销售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部分计算,前3年把其中的50%,第4、5年把其中的30%款项作为专项扶持基金,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扩大生产规模。

  六、鼓励现有企业发展摩托车零部件生产。自本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生产摩托车零部件,外资、民资企业兼并、收购、控股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生产摩托车零部件,以及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厂房、设备生产摩托车零部件,在项目用地、厂房租金、规费、用电、专项扶持方面,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

  七、新办摩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和企业由市经贸局审核认定。各市、区新办的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和企业,经同级经贸局审核后报江门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企业凭市经贸局的认定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并兑现有关优惠扶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贯彻执行。


 

 

主办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信息产业局 联系电话:86-750-3861106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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